张超,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95年8月至1998年9月,城北湖渔场场长助理;1998年9月至1999年6月,城北湖渔场场长;1999年6月至今,城北湖渔场场长、中共城北湖渔场党支部书记。
经审查,张超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工作纪律
2013年起,市农委开始发放柴油补助。2013年至2015年,胡广会所承包湖面有一条渔船享受此补助,县城北湖渔场未及时足额发放,拖欠胡广会2015年柴油补助款2442.89元,至调查时城北湖渔场才将此补助款发放给胡广会。张超作为城北湖渔场场长,负有领导责任。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5年7月,张超驾驶车辆在凤凰镇芮集村凤芦路路段因酒驾被公安民警查处,张超被给予罚款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张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放承包户的补助款,违反了工作纪律;未能严于律己,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凤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