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志刚记过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1-03-04 10:05    来源:凤台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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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2002年11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县公安局尚塘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2月至今,县公安局尚塘派出所所长。

经调查,刘志刚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

2020年5月28日,凤台县尚塘镇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县公安局尚塘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是尚塘镇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肩负消防工作职责的尚塘派出所所长刘志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监督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刘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尚塘派出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监督不力,违反了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志刚同志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28日起生效,处分影响期至2021年12月27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凤台县监察委员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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